港版國安法細則管很大 竟可要求台政組織配合還祭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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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前通過「港版國安法」後,大幅打壓港人言論與司法自由,該法適用範圍更直接包含了「全世界」。香港政府昨(6日)深夜公布了《實施細則》於今(7日)生效,內容竟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配合,若不遵從或給虛假、不完整資料,可判處罰款或監禁。
港府昨日依據「港版國安法」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舉辦首次會議後,晚間發布消息稱已就《實施細則》刊憲。《細則》羅列祕密警察7大極權,更盡可能保障相關人員在執法時,可有搜查、監聽、限制離境、沒收財產等權利。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細則》第5條「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內容明文規定香港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含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條文更進一步指出,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按要求向港警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約台幣38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2年。
港府發言人稱,《實施細則》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43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