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扯破內褲「沒感覺遭性侵」 恐怖追求者僅依妨害自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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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當事人不認為遭性侵猥褻,此部分不起訴。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當事人不認為遭性侵猥褻,此部分不起訴。
文|林慶祥攝影|攝影組

住在台中市的陳男因追求A女遭拒,去年7月潛入A女住處,將她綑綁,並用電擊棒電她腹部,還扯破女方內褲,因A女激烈反抗而未得逞。警方逮捕陳男,依強制猥褻、妨害自由等多項罪名移送地檢署;但A女卻說,沒有感覺遭到性侵或猥褻,加上她自己撤告傷害、侵入住宅等罪,陳男僅被依妨害自由起訴。

陳男與A女本來就認識,去年2月,陳向A女表白,但因為女方已經名花有主,因此拒絕他的追求,沒想到陳男死打爛纏,幾乎成為恐怖情人。去年7月21日,陳男潛入A女位於台中市住處,他先用枕頭巾遮住監視器鏡頭,進入屋內,被A女斥喝,要他「滾出去」,陳男一時發怒,用電擊棒電A女腹部,讓她失去反抗能力,接著企圖以膠帶綑綁對方,控制其行動。

A女激烈反抗,雙方拉扯過程,女方的內褲被撕破,女生衣衫不整,陳男再度電擊A女,2人從二樓扭打、拉扯到一樓,A女還因為跌倒而骨折,幸好鄰居聽到呼救聲,打開門查看,並喝止他,再不住手就要報警,陳男才倉皇逃逸。

由於警方趕抵現場時,A女衣不蔽體,警方認為陳男企圖性侵或猥褻,加上第一時間A女提告傷害、侵入住宅等罪嫌,因此警方依妨害自由與前述多項罪名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沒想到檢察官複訊時,A女竟然說:「我沒感覺到他想性侵或猥褻我」,而內褲被扯破,她也聲稱是拉扯扭打時撕破的,加上事後A女針對傷害、侵入住宅部分撤告。此外,陳男供稱,他只是想「談復合」,並無性侵洩欲之念。因此,檢察官認為,當事人都認為並無遭性侵猥褻之感覺,強制猥褻部分證據不足,最後,檢方僅依妨害自由部分,起訴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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