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水襲警、上膛手槍在腰間! 陳修將二審喊自首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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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修將涉嫌虐殺胡姓女子遭判10年10月定讞,但棄保潛逃,落網時被查出身上有槍枝,再罪加一等。(翻攝畫面)
陳修將涉嫌虐殺胡姓女子遭判10年10月定讞,但棄保潛逃,落網時被查出身上有槍枝,再罪加一等。(翻攝畫面)
文|蘇育宣

曾任「76行者」遺體修復團隊總召的陳修將,因虐殺胡姓小三女友遭判刑10年10月定讞,卻在入監前棄保潛逃2年。直到去年5月遭警方在彰化員林圍捕,陳修將不僅持辣椒水襲警,還被查獲身上攜帶一把已上膛的改造手槍、2個彈匣與50發子彈。一審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他6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陳不服上訴,二審今(3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首」嗎?密錄器給答案

陳修將二審主張,當警方到彰化員林緝捕時,他在未被上銬的狀態下就主動告知「身上有槍」,應符合法律上的自首條件,可獲減刑。

法官當庭勘驗警方提供的兩段密錄器畫面,發現情況與陳的說法大相逕庭。第一段影片中,陳修將已遭壓制在地、雙手雙腳均上銬,期間完全沒有提及槍械;第二段影片開頭才傳出一名男性聲音說:「身上插一支(槍)」。依畫面時序判斷,他早已被警方控制,不符合自首必須於「行動自由尚未受限前」自動供述犯罪的要件。最終合議庭認定原審量刑並無不當,全案維持一審判決。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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