晧宇國際主張,伊波卡於2021年4月17日在其籃球訓練場灌籃後抓框,導致籃板強化玻璃碎裂,要求賠償維修費6萬6,150元及兩天營業損失5萬3,768元,合計11萬9,918元。
伊波卡雖沒否認灌籃造成籃板玻璃碎裂,但強調該次灌籃是合理動作,抓框時間極短,也沒有引體向上,規則上絕對不會構成違規,何況球場也沒有標示不能灌籃,故請求免賠。
法院勘驗監視器發現,伊波卡接獲隊友傳球完成空中接力灌籃過程中,雙手確實有抓住籃圈,玻璃也隨即碎裂,但其抓框至放手僅約0.4秒。考量伊波卡當時是由左向右飛身灌籃,短暫抓框能穩定身體、避免撞擊籃架或落地重心不穩受傷,符合國際籃總FIBA規則允許基於安全目的「短暫抓籃圈」,不構成技術犯規。
此外,晧宇國際自稱提供FIBA等級籃球訓練場地,現場也無「禁止灌籃」標示;正常使用運動設備造成器材損壞,不能直接推定使用者有過失。故本案無法證明伊波卡行為逾越正常灌籃範圍,不構成侵權行為。最終判決晧宇國際請求賠償及利息全部駁回,訴訟費用1,220元由原告負擔。
全案上訴至二審,北院認為,晧宇國際到上訴階段才追加「雙方成立籃球場租賃契約」,改依《民法》第432條請求賠償,但租賃關係與原審侵權行為的爭點、證據及判斷基礎不同,並非同一基礎事實,且恐使被告喪失第一審審級利益。且伊波卡不同意追加,因此認定追加不合法,裁定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