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曾有交通警察提醒民眾,看到行人號誌「小綠人開始閃爍」,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7條規定,小綠人閃爍屬警示階段,未進入穿越道者不得通行;另依同法第78條規定,行人不依號誌指示通行,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近日又有網友在Threads發文,畫面是一名阿嬤正在被警察開單,文案內容寫道:「出個門阿嬤500飛了。行人闖紅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若小綠人已閃爍才踏入斑馬線,亦視同闖紅燈。」

眾人對此持不同意見,紛紛留言表示:「非常支持警察對違規行人開罰。」「沒勸導就開罰阿嬤那就過分了點,規則改來改去有夠亂的」「500元救她一條命很值得」;但也有人提到,「兩個月前已經修法了,綠燈閃爍時進入路口不會被罰了」,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也對此做出過解釋。
交通部今年3月已修法 提醒民眾考量自身步伐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指出,交通部已於2026年3月11日公告修正《道交條例》第207條規定,並於3月13日上路。新規定指出,行人燈號閃爍時,行人如尚未進入道路者,「避免跨入」,等於免罰。
根據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是考量學童、長者或行動較緩慢的族群,綠燈倒數秒數的目的是提供行人判斷剩餘通行時間是否充裕,若行人發現秒數不足,或綠燈已開始閃爍,應評估自身步伐考量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