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午休哭鬧?4歲童遭拖進黑暗廁所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於2024年11月5日中午。當時就讀幼兒園的吳姓男童因午休期間哭鬧,疑似影響其他幼童休息。陳姓教保員上前安撫未果後,竟以雙手抓住男童,過程中孩子不斷哭泣、反抗,甚至跪坐在地板上,但陳女仍強行將他拉進廁所,並站在門口阻擋離開。
此時,在旁觀看的郭姓教保員也加入行動,將廁所門關上,並直接關閉燈光,讓男童獨自待在漆黑空間內。判決指出,男童期間持續哭喊「我不要」,甚至一度嗆咳,整個過程約持續3分鐘。
法院為何認定構成犯罪?
家長事後得知事件經過後憤而報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高雄地院審理時,陳、郭2人均坦承犯行,也表達願意賠償及調解意願,但家長認為孩子受到傷害,拒絕與2人和解。
法官指出,2名被告身為幼兒園教保員,本應負起照顧與保護幼童責任,卻因孩子午休哭鬧便以限制自由的方式處理,不僅欠缺尊重兒童權益觀念,也可能對幼童心理造成負面影響。由於2人均為成年人,且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2歲兒童,仍共同實施強制行為,因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認定構成「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最終陳姓教保員被判拘役80日、郭姓教保員判拘役65日,均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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