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存富建議要三管齊下,「先提出刑事告訴,因為刑事是打擊不法手段最快速的方法,地檢署可立即沒收、扣押被告的名下資產,避免錢被匯到海外去。」
第二步是提出民事訴訟,以避免追溯時效過期,受害人可對銀行與理專同時提告,法律上銀行必須承擔雇傭人責任。
第三則是跟金管會提出檢舉,也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果只用刑事告訴有時候銀行高層也是不痛不癢,但是加上民事訴訟且向金管會通報,那銀行經理層就會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吳存富律師解釋。
打民事訴訟需要支付裁判費,並不是每個人都負擔得起。「受害者最終目的還是希望錢可以拿回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供的免費資源就可多加利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處長陳豐年說明,民眾可先向銀行申訴,30天之後如果消費者不滿意,60天內可到消費者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果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發現雙方其實有談判的空間的話,就會邀請消費者與金融機構會面調處,目前調處的比例都滿高的。」陳豐年解釋,評議中心擔任調處的橋樑,協助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若調處不成就進入到評議程序,「評議判決書經法院核可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具備同一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