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理由主要包括,被告8人均否認犯行,且審酌本案參與洗錢共犯人數眾多,尚有共犯在逃且遭通緝,並為跨國性龐大犯罪結構,集團內部上下之間具有支配從屬關係,若被告等人具保在外,極易遭受犯罪組織上層人員或在逃共犯唆使,進而改變供述或證詞,不利於將來審判程序交互詰問之進行,而有勾串共犯之虞。
此外,本件洗錢金額高達上百億元,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秩序及國際形象,被告等人經手洗錢之現金、豪車、豪宅、虛擬貨幣等財物,價值自數千萬乃至上億元,為社會輿論矚目,核與原處分命被告等人所提出僅50萬元至500萬元保證金,顯不成比例,縱搭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羈押措施,仍不足以擔保被告等人逃亡及勾串之風險,故有羈押之必要。
太子集團首腦陳志從10年起即指派新加坡籍幹部張剛耀與台籍成員王昱棠等人在台成立多家紙上公司,以企業化經營模式,掌控橫跨18國逾250家境外公司、近500個金融帳戶,透過境外公司間製作假交易,層層轉匯隱匿黑錢。
誇張的是,為製造金流斷點,藏匿上百億不法所得,該集團竟開發命名為OJBK的虛擬資產冷錢包,不但可連結地下匯兌水房,還讓犯罪所得可在台灣、日本及新加坡等地,隨時提領現金,幸好檢調一舉查扣50多億不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