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約期滿 地主向公所申請收回
判決指出,陳姓老翁長期以「三七五租約」承租台中市清水區三田段的耕地務農,過往租期一到,都可續約,但2021年蔡姓地主等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理由,向區公所提出「私有耕地收回自耕申請」。
清水區公所審查時,調閱陳姓老農的全戶戶籍謄本,發現他、妻子和洪姓外孫女設在同一戶籍,因洪女任職台積電,將其高額年薪併入家庭收入計算,該戶的收入大於支出,如果地主收回耕地,不致於造成老農生活實質上的影響,因此核准地主的申請。
老農主張外孫女寄戶 實際未同住
陳姓老農得知後晴天霹靂,憤而提起行政訴訟討公道。老農主張,外孫女因為就學、節稅需要,才將戶籍寄在他家,成年後也沒有和他們住在一起,雙方「既未同居、也未共財」。
全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一度判決陳姓老農敗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法官重新比對老農出示的外孫女高中通訊錄、就學貸款和銀行往來對帳單,發現洪女20多年來都住在沙鹿區,非老農的清水區戶籍地。
夫妻年收支負25萬 沒耕地將失依據
法官剔除洪女任職台積電的收入之後,核算老農夫妻倆該年實際生計,銀行利息和零星務農所得約11萬元,但生活費和醫療支出就高達36萬餘元,收入相減實際透支超過25萬元,法官認為,一旦耕地被地主收回,這對老夫妻將徹底失去生活依據。
地主聲稱要擴大規模 遭法官打臉
此外,地主聲稱收回土地是為了「擴大隔壁鄰近農場的經營規模」,法官實地勘查卻發現,根本不是事實,甚至一名地主自爆,「目前土地處於休耕養地狀態」;公所也坦言,當初審查並沒有到現場確認,「只有看地主寫的切結書就核准了」。
批行政機關審查偷懶 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民法上所謂的「家」,必須是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不能僅憑「戶籍登記」作為唯一認定標準,行政機關要剝奪農民租賃權,也必須經過嚴謹的調查,既然地主自己都沒在耕作,根本不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中「擴大經營規模」的收回要件,近日撤銷原處分,判決老農勝訴,清水區公所必須准予耕地續約登記。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