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直言,史碩仁原本經營的土資場與共清機構的差別,簡單講就在於能否對外收受營利,所以史才會一直想方設法要讓土資場死灰復燃,後來他在2022年改依《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置乙級共同清理機構,但一堆荒腔走板的爭議就自此產生。
「當時市府人員建議他先申請設置D-0599的共清機構,後續再申請R-0503的再利用身分,便能像往常一樣合法對外收受一般廢棄物,但他至今仍未申請再利用身分。」W先生明白指出。
更誇張的是,設置共清設施的法源來自《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因此應認定其為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而依照2019年《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廢棄物處理設施原則上不得設於住宅、學校、醫院及幼兒園300公尺範圍內。
但騰昌不但緊鄰住宅,附近還有永豐高中、新興高中及部立桃園醫院,就連已定讞的官司判決中,也認定騰昌周邊環境不符合營建混合物處理場所需具備的要求距離,按理不可能通過審核。
W先生解釋:「關鍵就在騰昌提出申請的隔年,市府修正相關距離限制規定,讓學校、醫院附近也能設置低汙染廢棄物處理設施;設施認定審查時,建管處跟環保局還互踢皮球,甚至要騰昌自行回覆屬於何種設施,騰昌竟回說是『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不是廢棄物清理設施,直接閃過相關法規、通過審核,簡直有夠離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