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姓老闆2015年接手家族經營的牛肉麵店後,聘請邱婦負責外場及收銀。直到2023年經其他員工提醒,蔡男調閱監視器,發現邱婦於2022年12月17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間,趁收款、找零時,多次將客人交付的大鈔放入口袋,1個月內共侵占176次、約2萬元。
蔡男報警提告,邱婦坦承犯行,刑事部分遭判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同時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蔡男則依照1個月侵占2萬元的情況推算,認為邱婦8年間至少侵占18萬元,加上已查獲的2萬元,共向法院請求賠償20萬元。
法院為何判老闆敗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蔡男無法提出足以證明8年間侵占18萬元的客觀證據。法官指出,店家未使用POS收銀系統,平日採人工收銀,打烊後也未保留點菜單,每日僅以手寫帳本核對現金,加上監視器畫面僅保存1個月,無法證明更早期間的侵占情形,證人也僅能證明曾目擊邱婦拿取現金,無法證明侵占總額。
此外,法院指出,邱婦在刑事偵查期間,因蔡男拒絕和解,已依法向法院提存3萬元作為清償。由於提存金額高於本案已證明的2萬元損害,依民法規定,相關損害賠償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因此駁回蔡男20萬元求償,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