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永福/退休律師
京華城案檢察官起訴的四項罪名,台北地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判決,均判決有罪。觀之台北地院提供的判決新聞稿內容,對於構成要件的證據勾稽,法官確實嚴守「罪疑惟輕」原則,社會大眾譽為「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高度評價。惟判決的標的是論罪與科刑,本件判決論罪依據固然嚴謹,然而,科刑部分筆者認為有輕縱之濫權量刑。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 277 條規定:「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刑法》第 271 條規定:「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開規定可見:故意傷害、故意傷害致重傷、故意傷害致死、殺人罪,其所侵害的法益由輕至重,相對應之法定刑度亦由輕至重。此乃憲法的「比例原則」的體現。法定刑的規定應依侵害法益輕重來定其刑度之輕重,法官量刑時亦應依據侵害法益輕重之「比例原則」量刑。
《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本件柯文哲放水的容積率價值,依判決認定鼎越公司得利 121 億 545 萬 6748 元。法律上利益與損害是一體兩面,換言之,鼎越公司得利多少,台北市就損失多少。一審判決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有期徒刑 13 年,只是在此罪的法定最低刑再加上 3 年。用損害的金錢換算,相當於圖利 40 幾億才換來多一年的徒刑。這樣的量刑標準顯然違背「比例原則」。柯文哲違背職務圖利金額鉅大,法官卻用顯不相當的標準量刑輕縱柯文哲。「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在本案被嚴重踐踏。
二、按《刑法》第 57 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這說明了量刑不是沒有依據,而應具體審酌上列十項法定標準。茲逐一盤點如下:
1、犯罪之目的、動機:愛錢。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沒有。但有金錢誘惑。
3、犯罪之手段:極具謀略,故意製造都委會決議當擋箭牌。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節儉、家裡無傭人。
5、犯罪行為人之品性:愛說謊、歧視女性、口無遮攔。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號稱智商 157。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建立在金錢利益交換。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排除專業違法之警示,故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把台北市公共資產作為金錢交換之標的。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損害金額高達121 億以上。
10、犯罪後之態度:惡劣不知悔改、法庭上丟水杯、攻擊檢察官,把他被判刑為歸咎於賴清德聯合司法和媒體的集體迫害行為。
從以上盤點各項量刑標準,難道單憑柯文哲的節儉生活這點,就可以排除其他量刑基準的評價,獲得輕判嗎?柯文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給予 20% 容積率是濫權裁量,法官不依法定標準、違反比例原則輕判,也不失為一種濫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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