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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這兩件性侵案怎麼可以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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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司法烏龍檔案:這兩件性侵案怎麼可以這樣判?
罪犯犯罪有慣犯、犯罪習慣、犯罪模式,連法官的誤判竟然也有「誤判模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隱密性,審判實務所見,幾無目擊證人親見其事,若加害人否認犯行,往往淪為雙方各執一詞之困境,檢察官起訴與法官論罪,除了被害人指述及案發後身體、精神狀態等表徵客觀事實之外,幾乎完全倚賴精神醫學鑑定、驗傷及血跡鑑定,再綜合判斷其他證人於案發後親見被害人的身體跡證、情緒反應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情況證據或間接證據,以為補強證據。整體而言,為保障被告人權,避免冤抑,並兼顧公平正義、避免被害人鬱卒,幾乎每一項證據,都是關卡、障礙,都是檢察官與被告「寸土不讓」的「兵家必爭之地」

因此,性侵害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據法則要求,不止檢察官蒐證難,法官論罪更難,甚至,法官要判無罪,論證也不容易,不止要檢察官甘服,還要最高法院肯認。審判實務上,即有:檢察官起訴被告性侵2名被害人,求刑30年,纏訟11年之後,才判被告無罪定讞的案例(參見黃塗德被訴妨害性自主案,台南高分院113年侵上更二字第8號判決)

以下,筆者要評述的2件性侵害離譜論證案例,都是高院審判長劉嶽承(受命法官古瑞君)所判,因為誤判之離譜態樣雷同,因此,評述重心放在第一件案例,第二件案例,僅略述要旨。

壹:蔡承攸妨害性自主案─400元避孕藥錢爭議引爆的強制性交案

本案被告蔡承攸與18歲被害女子A女原是網友,A女是逃家少女,112年4月14日凌晨,被告在新北市板橋區一家KTV店廁所內,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後,因A女索要被告給付400元購買避孕藥,兩人起爭執,被告先報警,指控A女詐欺,A女隨後反告被告強制性交。

檢察官起訴被告強制性交的證據,主要是A女的警詢、偵訊指控,還有亞東醫院驗傷診斷書、同在KTV消費的A女友人朱姓女子及朱女之夫張00的證述。

本案被告自警詢起迄新北地院一審審理時,均否認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直到一審審判長詢問:「A女體內為何會驗出你的DNA?」時,猶答稱:「我不清楚!我不知道A女怎麼弄的」,待上訴高院後,他雖然坦承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但辯稱合意性交,否認強制性交。因此,本案即陷入合意性交或強制性交的爭執。

新北地院是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蔡承攸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劉嶽承(受命法官古瑞君)於114年2月19日改判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114年12月30日撤 高院誤判,發回高院更審(參見114年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

以下筆者評述的重點是:劉嶽承與古瑞君的論證出現掉隊落伍且割裂證據觀察部分,至於被告是否應論罪處刑,因本案仍在高院更審中,筆者不便置喙。

劉嶽承與古瑞君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有強制性交犯行,主要是:依A女驗傷診斷書之記載,可見A女之「頭面、頸肩、胸腹、背臀、四肢、肛門或其他」等部位,均無明顯傷痕,則A女所稱事發時情緒激動、持續反抗等節,難認屬實可採。又A女未向其視訊友人朱00、KTV服務生及警員求救,而係被告主動報警,並無補強證據足以證明A女指述被告對其強制性交等情與事實相符。

劉嶽承與古瑞君的無罪論證,最為可議的是,兩項掉隊落伍的離譜論證。

首先可議的是,依據醫院驗傷診書,認定A女並無明顯傷痕,而不採A女的指控。此種論證方式,顯然違反了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於88年4月修正後的立法本旨,仍然停留在修法前的論證方式。

修法前,對於「強制」的立法定義,是採「高度強制手段」,例如,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當時修法意旨,即是認為「至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需要「拼命抵抗」以致生命或身體遭受更大傷害,才有可能達到控訴的目的,因此,才修改為現行的「低度強制手段」,只要「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亦即,性侵者只要製造一個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逃脫之狀態,達到妨害被害之意思自由即可,不需要被害人掙扎得遍體鱗傷,才能控訴性侵害。

以現行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觀察,劉嶽承與古瑞君的採證標準,顯然仍停留在近30年前的舊法時代,要求A女要有明顯傷痕,才願意採信A女的「持續反抗」指控。

醫院驗傷診斷書原本可採為A女陳述的補強證據─至少可證明A女指控的部分事實,即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的事實,並非憑空無端指控,而補強證據原本就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可是,劉嶽承與古瑞君的採證的結果,醫院驗傷診斷書反而成了否定A女指控的彈劾證據了。

其次可議的是,罔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情況證據,不採為補強證據。

審判實務上,在性侵害案件中,採信「性侵害創傷症候群」,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觀察結果,不論是經由精神科醫師鑑定,或由被告以外之證人證述,作為審視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例如,本案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發回意旨中所闡明的:「依被害人身體、精神狀態、事件性質、事件與陳述時間之間隔等各項情況,綜合判斷,如認為確屬自發性而無虛設,此被害人案發後表徵之客觀事實,自可援為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大約20年前即已形成共識。

審判實務所見,固然有案例顯示,醫師的鑑定,因存在「未參酌重要證據之重大瑕疵」,以致鑑定意見不為法院採信(例如,前述的黃塗德性侵案);也有因鑑定人的專業資格不符,而遭到最高法院質疑,不過,這些都是證明力不足的問題,並未否定其能作為補強證據的證據能力。

可是,在本案中,A女在警詢時、偵訊時及一審作證時,不止指述遭強制性交過程,更多次出現神情落寞、疲憊、哭泣、啜泣,多半均僅能以點頭、搖頭方式回答問題等情緒反應,這些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情況證據,在劉嶽承與古瑞君的論證中,都不是補強證據。

還有,朱姓女子的證詞,除了陳述A女告訴她的被強制性交過程,也證述了她觀察到A女的情緒反應,例如,「我問A女怎麼不求救也不反抗?A女說她的手鉤不到麥克風,叫也沒有用」;「我接著問,我在凌晨4點打電話給A女時怎麼不說?A女說我打電話時都已經結束了,所以我不敢說,A女本來不敢報警,說怕被家人知道」

朱女的證述,反應了A女是逃家遭家人通報失蹤,擔心遭性侵害報警,勢將遭家人責備,以致未能適時求救、對外反應或報警,這些情況證據,劉嶽承與古瑞君在引述朱女證述時,並未提及,即逕行認定A女全然未告知朱女遭被告強制性交、並請求救援,她的證詞也不能採為A女陳述的補強證據。

除了以上兩項掉隊落伍的違法論證之外,綜觀劉嶽承與古瑞君的無罪論證,在邏輯上,也是犯了典型的割裂證據觀察的謬誤:將卷內諸多不利於被告的情況證據,分別審查、各個擊破,統統不予採信,最後,再得出「卷內除了被害人的指控之外,並無補強證據佐證被害人的指控」的無罪結論。

貳:黃祥益妨害性自主案─與蔡承攸強制性交案如出一轍的割裂證據觀察離譜誤判

本案被告與被害人B女也是網友關係,112年6月24日清晨,被告約B女到新北市板橋區居所,兩人先發生合意性交行為,被告持手機錄下性交過程,後來,被告與B女進入浴廁,被告先持異物插入B女陰道,B女抗拒,被告改以生殖器插入B女生殖器,B女離開被告居所後,立即報警控告被告強制性交。

本案被告坦承與B女在床邊發生合意性交行為,不過,否認在浴室內對B女強制性交。

新北地院是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黃祥益有期徒刑3年6月,但被告上訴後,高院審判長劉嶽承、受命法官古瑞君於113年10月改判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林瑞斌於114年5月撤銷高院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4年台上字第531號判決),高院更一審於114年9月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刑3年6月,被告與檢察官均未上訴而確定。

檢視劉嶽承與古瑞君的無罪誤判態樣,赫然發與前述蔡承攸強制性交案如出一轍,令人拍案驚奇的是,罪犯犯罪有慣犯、犯罪習慣、犯罪模式,連法官的誤判竟然也有「誤判模式」!

例如,劉嶽承與古瑞君也是以亞東醫院的性侵驗傷診斷─B女身體各部位均無明顯傷痕─為依據,認定B女指控被告強制性交各節,欠缺佐證,不足採信。

再如,劉嶽承與古瑞君也罔顧卷內多項不利於被告的補強證據─不採信醫師診斷B女於案發後有焦慮症、憂鬱症、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也不採信B女之友人C女的證述─B女不僅敘述她如何遭被告以異物插入下體一事,也出現情緒不穩或哭泣、悲傷等情緒反應。

綜觀劉嶽承與古瑞君的無罪論證,在邏輯上,也是犯了典型割裂證據觀察的謬誤:將卷內諸多不利於被告的情況證據,分別觀察、各個擊破,統統不不足採信,最後,再得出「卷內除了被害人的指控之外,並無補強證據佐證被害人的指控」的無罪結論。

參:劉嶽承與古瑞君的輿論評價與審判品質的反差很大

評述完劉嶽承與古瑞君的兩件離譜無罪論證之後,筆者要略談兩人的輿情評價。

劉嶽承,經筆者查詢谷哥AI評論,在律師與檢察官群體中,對於劉嶽承審判品質的整體風評,多持正面積極評價,不過,據筆者評述過劉嶽承擔任高院審判長的離譜誤判,概括印象是:也似乎太過於尊重受命法官的草擬意見,有怠忽審判長職責之嫌。

例如,在擔任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行賄案審判長時,對於違反審判實務常態的再開辯論、認罪之量刑減讓幅度、以及輕判並諭知趙藤雄緩刑部分,完全被受命法官郭豫珍牽著鼻子走,成了橡皮圖章,與谷哥AI的評價反差很大。

再參之本文所評述兩件改判無罪離譜誤判,筆者實在無法相信谷哥AI的整體評價。

至於古瑞君,筆者是首次關注她的離譜誤判,媒體與輿情反應資料也查無負評,除了本文評述的兩案之外,筆者尚無足夠的離譜誤判形成概括印象,她是否可能成為筆者評述「司法烏龍檔案」的「常客」?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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