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來台灣的中國籍配偶黃姓女子,在丈夫曹男過世後,因急需資金處理後事,遂持亡夫印鑑用章,冒用其名義多次前往銀行提領存款計176萬餘元,被同為繼承人的曹男兄弟提告,台北地院依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
判決指出,黃女為死者曹男配偶,且兩人並未生育子女,依法在「無子女」的情況下,遺產並非全數歸配偶所有,而是由配偶與亡者的8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屬於「公同共有」,任何處分都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然而黃女在丈夫過世後,明知對方已不具法律行為能力,仍持印章偽造取款文件,陸續從3家銀行提領存款176萬餘元,法院認定,她的行為已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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