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原審以修正後《野生動物保育法》中的「非營利自用」作為無罪理由,但此概念並非獨立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外的免責金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受保障的狩獵權須建立在依循部落文化、祭儀與規範的基礎上,不能僅因具原住民身分,就將與文化無關的娛樂性獵殺行為合理化,否則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非營利自用 能成為免責理由?
檢方指出,4起獵熊行為均非基於特定祭儀、時間或目的的計畫性狩獵。包括採藥途中偶遇即射殺、駕車包抄圍捕,甚至使用鋼製吊索陷阱,使黑熊長時間受困、掙扎後再近距離補槍射殺,手段殘忍且具高度痛苦,已違反狩獵倫理與人道精神。
戲謔對待生命 還能稱為文化實踐?
其中1案更在獵殺後,將黑熊屍體以「三貼」方式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間運送,沿途嬉鬧錄影,事後陳列拍照。檢方直指,此種輕蔑生命的態度,與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所強調的敬天、惜物與尊重生命完全背道而馳,也非部落規範所容。
檢方強調,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不代表縱容濫殺。短時間內密集獵殺4隻台灣黑熊、5隻台灣水鹿及3隻台灣野山羊,已明顯逸脫生存或祭儀所需範圍,屬機會主義式獵殺。若不加以釐清界線,恐對真正遵守狩獵禁忌的族人造成二次傷害,也不利生態保育與法治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