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3 11:14 臺北時間

台電被認證「慣老闆」?少算加班費挨罰2萬硬摃桃園市府 法官「兩大理由」打臉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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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電不服少算員工加班費挨罰,打行政訴訟告桃園市政府,法院近日判原處分無誤,台電敗訴,圖為台電大樓外觀。(本刊資料照)
台電不服少算員工加班費挨罰,打行政訴訟告桃園市政府,法院近日判原處分無誤,台電敗訴,圖為台電大樓外觀。(本刊資料照)
台電桃園龍潭石門發電廠因為計算員工例假日出勤工資,漏掉「領班加給」及「全勤獎金」,遭桃園市政府依違反《勞動基準法》開罰2萬元。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國營事業須受經濟部相關規定約束,屬單一薪給制,且獎金和加給是「恩惠性給與」,不能列入加班工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卻認為,經濟部不是《勞基法》主管機關,部會函釋不能大於法律,同時打臉台電關於工資辯解,原處分無誤,判決台電敗訴。

員工加班計算基礎少2項 違反《勞基法》挨罰

為了維持穩定供電,台電會進行機組大修,但員工加班的工資問題,卻引發爭議。這起事件源於2023年3月桃園龍潭石門發電廠大修電力機組時,要求一名員工當月19日例假日停休出勤,事後雖然給付加倍工資,但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只以單一薪給的底薪為基準。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同年4月前往勞檢,認定「領班加給」與「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應該也要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台電沒有給足例假日出勤工資,違反《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裁處2萬元罰鍰。台電不服,提起訴願抗罰遭勞動部駁回之後,改打行政訴訟。

台電為了2萬元 打行政訟訴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台電主張,國營事業的員工待遇,受到《國營事業管理法》及行政院、經濟部等相關規定的約束,採「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制度」。台電也指出,「領班加給」屬於恩惠性給予;「全勤獎金」則是考核性質的獎金,兩者皆非勞務對價,也不是經常性給與,不應該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台電更強調,作法遵循上級機關職務命令辦理,並沒有故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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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石門電廠因大修電力機組,要求員工加班,事後被桃園市勞動局查出,少算加班費裁罰2萬元,台電為此打行政訴訟抗罰,圖為石門電廠外觀。(翻攝自石門電廠環境教育網)

「工資」認定爭點 法官指「加給」、「獎金」都算

法官審理後認為,《勞基法》所定義的「工資」,應該就給付實質內涵來判斷。「領班加給」是勞工擔任領班職務、承擔管理責任而按月發給,具備勞務對價性;「全勤獎金」依勞工出勤狀況發給,只要符合標準即領取,也屬於經常性給與。
對於「全勤獎金」的認定,法官特別指出,台電即便連年虧損,該筆獎金仍照常發放,足以證明非隨機發放,而是工資的一部分。

《勞基法》是最低標準 法院:函釋不能大過法律

至於,國營事業特殊性的爭點,法官提到,《勞基法》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包括國營等任何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的條件均不得低於此標準。法官指出,行政院或經濟部的函釋,若與《勞基法》牴觸,就不具規範效力。

重批台電是「累犯」 原處分裁量無誤

法官甚至語氣很重的指出,台電是累犯,過去已多次因為夜點費、兼任司機加給等項目未計入工資,遭縣市政府裁罰,應該對相關法條已有認知,很難說是沒有過失,也不符合「依法令或職務命令之行為」免罰標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桃園市政府裁處2萬元,程序完備且未逾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駁回原告之訴,判台電敗訴,但全案仍可再上訴。
更新時間|2026.03.13 12:2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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