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男於審理時雖否認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之「正犯」,辯稱其僅透過臉書尋找兼職,受人委託代為運送客戶急件,當下未察覺異常,最多僅構成詐欺「幫助犯」,加上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請求輕判。
但合議庭綜合全案證據資料後,認為劉男辯詞不足採理由有三:一是工作報酬與取件方式違背常情,現代物流極為便利,若不是涉及不法,怎會以高達4,900元不合理報酬,委請陌生人前往特定便利商店,甚至捷運站置物櫃領取包裹,再以「空軍一號」客運迂迴轉寄的道理。此種方式徒增風險與成本,顯非正派經營者所為。二是劉男具備高度專業偵查意識,身為受過訓練且服務多年的調查官,面對極不合常理的交件方式,主觀上能預見包裹內可能含有他人受騙之提款卡並用於洗錢,卻仍執意參與,足證其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三是劉男擔任詐團收簿手,使集團得以躲避追緝並順利提領贓款,這是詐欺與洗錢犯罪歷程中不可或缺之關鍵環節,依法論以共同正犯,而僅為幫助犯,事證明確。
法官認為劉男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謀生,竟為圖私利擔任詐欺集團收簿手,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又身為國家刑事調查之公職人員,竟又帶頭違法,不僅損及公務員之形象,更使國家法治根基受到動搖,其主觀惡性實較一般人民為重,應嚴予非難;但考量其於偵審期間均否認正犯犯行之態度,及事後已積極與其中19名被害人達成調解,兼衡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行政工作及需扶養親屬等一切情狀,量處3年6月。
劉男親自出庭聽宣判,聽後不發一語離去。
起訴指出,劉男在臉書社團看到求職訊息,進而加入Telegram群組,聽從對方指示,於2024年7月14日前往台中市西屯區某超商,領取裝有被當作人頭帳戶帳本、信用卡的包裹,再至某貨運站將包裹轉寄到台南某貨運站,因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後案情才曝光。
在台中地院開庭時,劉(34歲)僅坦承幫助詐欺罪,但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劉供稱,前年7月13日晚間,他在臉書「大台中找工作」打工社團找工作,看到代領包裹工作之後,與「Elisha」聯繫上(如今帳號已不見),隔日便去超商領取兩次包裹,領一次1500元,兩次3000元,加上運費、交通費等,共獲得報酬4900元。他表示從2023年1月到2024年7月擔任調查官期間,未曾接觸詐團,一直在緝毒組工作。他承認有幫助詐欺罪,但是否認有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主觀上也沒有洗錢犯意。
偵訊時劉坦承有提領、轉寄包裹,但否認從事共同詐欺,他辯稱當時為添補家用才接案,不知這是違法。他從事調查官,1個月薪水約8萬元,不會為了1500元讓自己陷於被追訴的風險。他在警方通知筆錄時,有傳訊息問對方包裹內容物,對方稱是單純的客戶資料。



